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,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,提升实验室学术地位和影响力,特制定智能制造市院共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考核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《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(暂行)》、《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考核办法》文件及《智能制造市院共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》文件制订。
第三条 实验室成立相应考核小组,小组成员由实验室的校内学术委员、实验室正副主任以及有关专家组成5-7人组成。
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为:重点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研究室主任、课题组固定研究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。
第五条 考核工作暂定每年进行一次,即每年1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号止,对科研工作确有重大进展或有可能产生重要科学发现的人员,如在考核期内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考核小组认可,可延长一个考核期。
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周期内所取得的学术成果,今后科研工作计划和预期学术成果等;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、评聘工作、评先进及津贴分配直接挂钩。
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。
德:主要考核政治、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;
能: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、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、业务技术提高、知识更新情况;
勤:主要考核工作态度、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;
绩: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、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、质量、效率、获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。
第八条 被考核人根据本人工作情况,做出个人工作总结。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个人的总结和平时的考察情况,参照《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》进行考核评估,提出考核等级意见。
第九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,提出要求限期改进(半年期),然后确定称职或不称职;考核为不合格者,应予以低聘或解聘。
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智能制造市院共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